第一条 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
章程》,为促进社会学事业的发展,加强
(以下简称“学会”)的管理,规范学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三年。
第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会长的工作汇报。
(二)理事会有权对下列事项经过表决做出决定: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理事会有权就下列事项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1. 会费收缴方案的修改;
2. 需提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订或废止的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
3. 其他应由理事会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应达到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学会副秘书长、学术委员会委员及顾问可以列席会议。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召开七日前应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九条 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方式。
第十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经会长会议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理事须参加理事会会议,履行理事职责,并须按时交纳理事费。
第十二条 理事在任期内累计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理事职责,视为自动辞去理事职务,且不得被推荐为下一届理事候选人。
理事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由理事会决定批准其辞去理事职务。
理事因变更国籍等原因,不再是本会会员的,视为自动终止理事职务。
理事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以及不符合其他理事条件及资格的,经理事会提议,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罢免。
理事辞去或被罢免职务的,由学会在官网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