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23-07-14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23年7月7日第十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各分支机构有序开展活动,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民发〔2014〕38号)和《
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专业领域特点和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称为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等。
分支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
章程》。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须按照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不得以学会名义进行经营性和商业性活动。
第四条 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
根据工作需要,分支机构可依照学会章程、本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分支机构工作办法或实施细则。
分支机构制定的工作办法或实施细则不得与本办法冲突,且须报学会备案。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分支机构开展各种活动,须冠以“
”字样和使用全称。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须经学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社会学发展的需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面向全国开展学术活动;
(二)应有与学科和专业相关的研究、教学单位作为挂靠单位,有3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10个以上单位会员;
(三)具备和建立满足分支机构开展工作的条件,包括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
(四)分支机构的设立一般以成熟并且得到学界公认的社会学二级分支学科为基础,不设立基于某个特殊研究主题的分支机构。
(五)分支机构申请人在
学术年会上至少举办过三次与该分支架构相应名称的论坛。
第八条 分支机构设置的程序:
(一)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机构或部门,须经过申请、审核、筹备和登记四个阶段。具体程序包括:
1.申请阶段
申请人将筹备成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材料报学会秘书处,学会秘书处初步审核后将材料报学会学术委员会审议。
2.审核阶段
学术委员会根据上报材料提出评议意见;学会秘书处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提交理事会审议,并将相关结果回复申请人。
3.筹备阶段
申请人在理事会上报告筹备情况,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组织筹备工作,召开成立大会,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在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未召开成立大会的,自动撤销分支机构申请。
4.登记阶段
申请人向学会秘书处提交最终的成立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学会发文正式成立。
(二)分支机构在筹备期间,不得以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其他活动。
(三)分支机构需提交下列成立申请材料:
1.以正式公文形式提交的申请。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成立的目的、意义、作用和具备条件;
2.领导机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负责人和秘书长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将不予设立分支机构:
(一)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学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学会已有机构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
(三)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域名称,带有地域特征;
(四)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
分支机构登记的主要事项(负责人)、名称、业务范围和办公场所(联络地址)发生变化,应报学会秘书处,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后,提交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注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会秘书处提出审查建议,经理事会审议决定核准注销:
(一)已完成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二)需要与其他分支机构合并的;
(三)二分之一以上分支机构成员要求解散的;
(四)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五)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条件的;
(六)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七)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八)拒不服从学会领导和管理的;
(九)不能履行本管理办法规定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十)其他原因。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注销前,应在学会理事会监督下,组成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并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学会秘书处办理注销手续。
清算期间,分支机构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并应尽快将分支机构的必要文件上交学会秘书处。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任务是组织本专业内的国内外学术活动与信息交流,提高社会学理论和实践水平,推动社会学学科发展。具体职责包括:
(一)根据业务类别、专业领域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二)根据学会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必要的活动计划安排,每年上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国性活动,包括学术交流与研讨、技术培训及学科知识普及等;
(四)掌握国内外动态,对分支机构的发展提出指导性建议;
(五)发现和推荐优秀人才,反映分支机构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执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任务,向学会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成员由学会的会员、本领域内的专业人士组成;应具有一定代表性,应由该领域内专业上有造诣、工作中有较大成就、遵守社会公俗、身体健康、热心分支机构工作的人员(单位)组成;成员构成应考虑地区分布、行业、类型等各方面因素。
分支机构可以按照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发展会员;入会手续由学会统一按程序办理,颁发会员证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全体成员大会为其议事、决策组织,在分支机构负责人主持下开展工作,形成的决议应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成员同意并经学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须按期换届。每届任期届满前半年向学会提交书面换届申请报告,在学会同意后,启动换届工作。
到期不能按期换届的,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如没有说明理由,超期一年不进行换届的,学会可令其暂停活动,进行整顿,或由学会直接组织进行换届工作。
分支机构换届后,应在不超过15日内将本机构的组成人员情况、会议纪要等材料及时报送学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实行负责人领导负责制。分支机构负责人向学会全权负责,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分支机构负责人包括主任委员1名,可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人选需经分支机构全体成员酝酿、推荐、选举产生,并报理事会审议通过;通过者由学会核准、颁发聘书。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可设立秘书处,主要负责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的管理、与学会秘书处的沟通和协调等事项。
秘书处可设置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人选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提名,分支机构全体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学会核准、颁发聘书。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秘书长每届任期叁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任何个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以上职务不得超过2个,担任名誉职务不得超过3个。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报学会批准同意。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秘书长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学风正派,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二)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具有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条件;
(三)在本业务专业领域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知名度,专业上有造诣,工作中有成就,能组织分支机构开展各项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可设名誉职务。其中名誉主任委员1人,名誉成员不多于5人。
名誉主任委员与名誉成员从对本分支机构做出过贡献、换届后不再担任负责人的人员中推荐,经学会审批聘任并颁发证书,任期一届。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分支机构讨论并报学会批准后,可调整或免去其职务。
(一)因健康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
(二)任期内因故不能担负工作或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分支机构活动的;
(三)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的。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调整申请可由本人提出、其所在单位提出、分支机构提出或学会提出。
实施调整前,分支机构应先与学会商议,再经分支机构讨论提出调整报告,报学会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职的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国家各金融机构中属于中央管理的干部在分支机构兼任负责人、秘书长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会秘书处配合完成审批。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重大活动的,须事先报学会秘书处备案,并应向学会提供活动的相关资料,学会可视情况派员参加。
分支机构组织或以学会名义参加国际性学术活动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分支机构所在单位和学会审批,并将所在单位审批结果报学会秘书处备案;未获学会审批同意的不得擅自使用学会名义参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可视情节提出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
(一)超出学会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二)非法刻制印章并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另行制定章程的;
(四)未经学会允许,在国际交往中以学会名义擅自开展活动的;
(五)连续三年年检被评为C类或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的;
(六)未经学会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学会名义开展活动的;
(七)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银行账户的;
(八)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九)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十)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
(十一)对学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第十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7月8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
秘书处负责解释。